|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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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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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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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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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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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251号 |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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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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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251号 |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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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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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业务主管单位变更需要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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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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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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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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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正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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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资承诺书(开办资金变更需要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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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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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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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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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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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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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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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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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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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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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报告(开办资金变更需要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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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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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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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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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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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法定代表人变更需要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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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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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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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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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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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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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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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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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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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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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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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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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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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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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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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业务主管单位变更需要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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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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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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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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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正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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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 受理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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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 |
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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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 |
申请材料真实、准确、符合法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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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证发证 |
作出审批同意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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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常见问题